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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来源:安汇情感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2、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具备青岛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

3、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4、另外,申购经济适用房还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一、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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