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不满意时,有15天的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需要递交离婚上诉状,被上诉人需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在收到诉讼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需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人需要递交离婚上诉状。被上诉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在收到诉讼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结语
离婚诉讼上诉程序是保障当事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不满意时,有权利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人需要递交离婚上诉状,被上诉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在收到诉讼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通过这一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争取到更加公正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