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围墙标准不得超过2.5米。
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一)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二)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三)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四)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