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没有盖专用章是有效的。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电子的企业的交易信息通过税务机关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签章。因此,电子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加盖专用章,没有电子签章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目前,有一种新的方式,即使没有盖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这种就是没有盖专用章,而是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属于这种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相关规定。如果销售方在开具过程中没有生成签章,联系相关服务商处理;购买方打印出来没有电子签章,先确认电子格式打开是否有电子签章,可先检查电脑是否缺少相应控件或者系统设置原因导致无法显示电子签章。使用税务UK开具的电子,采用电子签名替代专用章,电子版式右下角不再有专用章,收到这类没有电子签章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