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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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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 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资双方

  第二条 出资双方为:

  甲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第三章 设立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 市设立 公司。

  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 。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注册资金 元。

  甲方以 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 %。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140万元,设备60万元;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 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一)、甲方:

  1、 ;

  2、 ;

  3、 ;

  (二)、乙方:

  1、

  2、

  3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十 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保证人和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________

  发起人:________

  1、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2、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 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 。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 。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 。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协议各方于 年 月 日出资。其中:________

  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 ),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 ),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条 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 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________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 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________考虑是否需设立董事会还是执行董事即可)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方推荐 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________考虑是否需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 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六条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________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 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________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 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 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 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________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协议各方在 签署。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 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章):________

  发起人(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为适应中国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董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为。

  全体监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五、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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