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下,电子商务在中国必然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将会不断提高。如果不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中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另外,国际社会正在讨论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规则。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利用其在信息科技领域的优势和国际上的强大影响力,积极推动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建立。因此,中国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仅处于规则遵守者的不利地位。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坚持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5]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掌握了税收主权,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消除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财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5.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框架,作为我国税制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并以此与国际社会交流与合作,确保未来国际社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中我国应有的税收权益能得以维护。 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加强国际间税收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在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各国间建立起协调和类同的税收制度,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