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_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2种观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水资源保律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保护水资源是必要的,该法律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2.水资源保律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水资源保律的实施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环境的资金仍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相关规定如下: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2、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3、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一部专门针对黄河流域保护及管理的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根据该法,国家在黄河流域实施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其中,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意味着国家严格控制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总量,保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城乡统筹则要求国家在水资源分配上要兼顾城乡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向城市倾斜,保证农村地区的正常用水需求。分级管理则是将黄河流域分为多个管理区域,实施分类治理,并让各级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任务,促进黄河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治理。分类施策则是指根据不同区域和地域特点,在治理和利用黄河水资源时采取不同的举措和手段,确保措施有效、务求实效。综合利用则是要求充分利用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尤其是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如雨水收集、污水处理等。黄河保还规定了哪些内容?黄河保还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保护好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黄河保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自199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中国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项关于黄河流域保护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于199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计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该法律还强化了黄河流域各级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以及公众参与黄河保护的具体方式和途径。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过度开采,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不仅对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的实施无疑是一项里程碑式的事件,它为保护和恢复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推动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实施近几年的效果怎么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实施以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生态破坏程度均有所降低,满足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也为生态旅游等新兴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但是,由于黄河流域多年来遭受的损失过于巨大,其治理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各级和广大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黄河保护和长治久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自199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黄河保的条款,同时深入实施和落实这些条款,为建设美丽中国和绿色家园做出更大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十条 各级应当制订和实施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相关规定如下: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2、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3、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一部专门针对黄河流域保护及管理的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根据该法,国家在黄河流域实施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其中,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意味着国家严格控制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总量,保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城乡统筹则要求国家在水资源分配上要兼顾城乡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向城市倾斜,保证农村地区的正常用水需求。分级管理则是将黄河流域分为多个管理区域,实施分类治理,并让各级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任务,促进黄河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治理。分类施策则是指根据不同区域和地域特点,在治理和利用黄河水资源时采取不同的举措和手段,确保措施有效、务求实效。综合利用则是要求充分利用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尤其是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如雨水收集、污水处理等。黄河保还规定了哪些内容?黄河保还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保护好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黄河保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
第3种观点: 黄河保正式施行时间是2023年。2023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正式施行。黄河保是中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于2022年10月30日经全国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此前,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11章、122条。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保护黄河的参考对策如下: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顺应自然、尊重规律,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改变黄河流域生态脆弱现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好生态环境,不盲目追求经济总量;调整区域产业布局,把经济活动限定在资源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清洁生产,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2、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深化用水制度改革,用市场手段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黄河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态建设重点各有不同,要提高和工程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分区分类推进保护和治理;从各地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强粮食和能源基地,因地施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极,打造开放通道枢纽,带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综上所述,黄河保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更加注重保护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律以黄河流域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导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保障性、约束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一部专门针对黄河流域保护及管理的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根据该法,国家在黄河流域实施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其中,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意味着国家严格控制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总量,保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城乡统筹则要求国家在水资源分配上要兼顾城乡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向城市倾斜,保证农村地区的正常用水需求。分级管理则是将黄河流域分为多个管理区域,实施分类治理,并让各级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任务,促进黄河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治理。分类施策则是指根据不同区域和地域特点,在治理和利用黄河水资源时采取不同的举措和手段,确保措施有效、务求实效。综合利用则是要求充分利用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尤其是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如雨水收集、污水处理等。黄河保还规定了哪些内容?黄河保还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保护好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黄河保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未出台《黄河保》,但水利部门已就该法的出台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相关规定如下: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2、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3、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一部专门针对黄河流域保护及管理的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根据该法,国家在黄河流域实施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其中,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意味着国家严格控制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总量,保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城乡统筹则要求国家在水资源分配上要兼顾城乡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向城市倾斜,保证农村地区的正常用水需求。分级管理则是将黄河流域分为多个管理区域,实施分类治理,并让各级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任务,促进黄河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治理。分类施策则是指根据不同区域和地域特点,在治理和利用黄河水资源时采取不同的举措和手段,确保措施有效、务求实效。综合利用则是要求充分利用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尤其是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如雨水收集、污水处理等。黄河保还规定了哪些内容?黄河保还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保护好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黄河保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以水资源总量控制为基础、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制度。
第3种观点: 黄河保正式施行时间是2023年。2023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正式施行。黄河保是中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于2022年10月30日经全国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此前,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11章、122条。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保护黄河的参考对策如下: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顺应自然、尊重规律,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改变黄河流域生态脆弱现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好生态环境,不盲目追求经济总量;调整区域产业布局,把经济活动限定在资源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清洁生产,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2、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深化用水制度改革,用市场手段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黄河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态建设重点各有不同,要提高和工程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分区分类推进保护和治理;从各地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强粮食和能源基地,因地施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极,打造开放通道枢纽,带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综上所述,黄河保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更加注重保护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律以黄河流域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导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保障性、约束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它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黄河等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在《水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规定,水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由国家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并最终实现永续发展。同时,水资源的所有权也由国家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破坏、浪费或者私自占用国家的水资源。对于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水法》还做出了详细规定。法律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水资源监测、考核和水环境保护等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如果有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国家水资源怎么办?如果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国家水资源,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水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由国家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并最终实现永续发展。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破坏、浪费或者私自占用国家的水资源。我们应当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水资源。
第2种观点: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于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08年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于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源头控制等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排放许可制度、监测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水污染的定义、分类、排放标准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还有哪些法律法规与保护水资源相关?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与保护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于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还有其他与保护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贯彻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指在国家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水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水利事业开始走上法治轨道。立法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未出台《黄河保》,但水利部门已就该法的出台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保护黄河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黄河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对黄河的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自古以来便有着重要的农业、交通和文化传承意义。当前,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发展,黄河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为此,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切实加强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首先,《环境保》作为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法律,被视为保护黄河的“总枢纽”。该法规定了对黄河的生态环境应予保护,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环境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黄河及其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等。其次,针对黄河水质污染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也为保护黄河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规定了各级必须加强对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通过制定并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污染物控制等手段,达到防治水污染的目的。最后,黄河保护条例也是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条例旨在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对黄河生态系统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还规定了生态补偿、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细则。在维护黄河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保护主体的责任角色是什么?黄河流域分布于多个省份,因此保护主体涉及多个不同级别的和企业组织,主要有:1. :制定和实施黄河保护相关和规划。2. 地方:负责实施和规划,建立黄河流域内环保部门并加强监管工作。3. 企业组织:对黄河流域内的污染源进行减排,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黄河是我国的重要任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加强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规定了对黄河的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各级和企业组织应共同落实,切实保护好黄河母亲河的生态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四条 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黄河保,在25度以上。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的相关规定: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以防止造成水土流失。一、禁止在几度陡坡种植我国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第20条的规定: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以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25°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划物敬定并公告。二、为什么在陡坡上开垦种植极易引发水土流失的现象,特别是在25°以上的陡坡上开垦耕地时造成水土流失的几率可达100%,所以25°以上的陡坡为禁止开垦坡地,而15-25°的坡地则能够进行保护性开垦,且开垦后宜采用横坡耕腔型作或梯田耕作的方式进行种植,同时要做好保护田埂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伍蚂猜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黄河保规定禁止在海拔800米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这是为了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防止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发生,维护黄河流域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禁止在海拔800米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防止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以下是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需要注意的事项: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是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2、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3、加大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4、推广可持续发展模式。在坡地上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如旱作农业、果树林果等,可以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并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5、加强土壤保护。在坡地上采取有效的土壤保护措施,如植树造林、草地恢复、梯田建设等,可以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综上所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广大农民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推广可持续发展模式,保护好我们的家园。我国目前未出台《黄河保》,但水利部门已就该法的出台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三十一条禁止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海拔800米以上的坡地上进行开垦、毁林、毁草、毁土、种植农作物、深耕翻地和养殖牲畜等破坏性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2种观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_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饮用水类如下:1、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2、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3、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二、污水类如下:1、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2、V类:普通景观用水。3、劣V类:无用脏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未出台《黄河保》,但水利部门已就该法的出台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相关规定如下: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2、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3、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保护黄河的措施如下:1、黄河旁边多种一些树木,防止泥土松陷;2、减少用水量;3、对于水土流失做出措施;4、源头上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植被;5、沿途污水净化处理在排放;6、减少农业农药和化肥的使用;7、禁止任意向河床倾卸固体垃圾;8、禁止过度捕捞。保护黄河的参考对策如下: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顺应自然、尊重规律,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改变黄河流域生态脆弱现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好生态环境,不盲目追求经济总量;调整区域产业布局,把经济活动限定在资源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清洁生产,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2、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深化用水制度改革,用市场手段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黄河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态建设重点各有不同,要提高和工程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分区分类推进保护和治理;从各地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强粮食和能源基地,因地施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极,打造开放通道枢纽,带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1种观点: 《黄河保》规定,国家建立以治理为主、保护为辅的黄河流域综合治理体系,以水资源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统领,实行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黄河保》是我国专门针对黄河流域的一部法律,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法规。该法规定了国家建立以治理为主、保护为辅的黄河流域综合治理体系,以水资源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统领,实行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国家不仅要关注黄河流域的治理问题,还需要着重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此外,法规中还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机制,如:加强河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推进水资源调配和保护、加强地下水管理等。同时,还规定了当地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黄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措施,逐步实现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制定《黄河保》是为了推动对黄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以实现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黄河保》中是否规定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罚?是的,《黄河保》中规定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根据该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黄河流域生产、建设等活动中,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审批程序从事开发、占用、污染水资源等行为的,当地和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处以刑事责任。《黄河保》是为了保障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国家将以治理为主、保护为辅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水资源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机制,并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三十三条 黄河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以及其它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的项目;已经建立的,应当逐步减少、转移。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建立以“河长制”为统领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是为了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制定的。该法规定了国家、地方各级及其在黄河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黄河保护的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国家将实行“河长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以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同时,还设立有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实行与监督工作,如黑龙江省、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此外,该法针对黄河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水土流失、荒漠化、水生生物破坏等),对涉及黄河流域的主要行业(如农业、水电、交通等)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在黄河流域保护中应遵循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黄河生态环境得到合理保护与维护。什么是“河长制”? “河长制”是治理水利部门实施流域管理的重要制度,由地方设立河(湖)长,对所管辖的一条河流水系进行全面治理。通过建立河(湖)长制度,能够加强对水域的日常监管、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并推进整个流域的统一协调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的出台,为我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建立以“河长制”为统领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推进整个流域的生态修复和水资源管理,并呼吁各级及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合作,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开创一条新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成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未出台《黄河保》,但水利部门已就该法的出台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